“兩高”《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對于“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”如何定性處理,在第九條分兩款作出了規(guī)定,第一款是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賄”,可簡稱為“及時退還或上交”情形;第二款是“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,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(lián)的人、事被查處,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,不影響認定受賄罪”,可簡稱為“被動退還或上交”情形。實踐中,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請托人請托收受財物后,因認為幫不上忙而在短時間內(nèi)主動將財物退還請托人,對于退還給請托人的財物是否應認定為受賄數(shù)額,容易存在不同認識。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。
甲,A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;乙,A市B公司(私企)實際控制人。甲與乙是大學同班同學,畢業(yè)后兩家維持較好關系。2020年7月 …… ?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