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1年10月1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公布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公共數據采集、使用、管理,保障公共數據安全,促進公共數據共享、開放和利用,釋放公共數據價值,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行政機關、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(以下統(tǒng)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)實施的公共數據采集、使用、管理行為,適用本辦法。
電力、水務、燃氣、通信、公共交通以及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等公共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和社會團體,實施公共服務以外的數據采集、使用、管理行為,不適用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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