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實施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辦法
安徽省實施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辦法
發(fā)布日期:2013-07-27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  來源:國資數據中心
(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發(fā)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制定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(以下稱用人單位)應當依照《條例》和本辦法規(guī)定參加工傷保險,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(以下稱職工)繳納工傷保險費。

第三條省和設區(qū)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、經濟補償和職業(yè)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。

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。
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(guī)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( ……
繼續(xù)閱讀(剩余:93.90%)
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!

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
DN:N21465320230529N
? 2003-2025 國資數據中心  版權所有   未經許可,均不得轉載有   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