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
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
發(fā)布日期:2019-04-20|字體:|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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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9年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公布

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)

第一章總則

第一條為了健全科學、民主、依法決策機制,規(guī)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,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,明確決策責任,根據憲法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(guī)定,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(以下稱決策機關)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,適用本條例。

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(以下簡稱決策事項)包括:

(一)制定有關公共服務、市場監(jiān)管、社會管理、環(huán)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
(二)制定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等方面的重要規(guī)劃;

(三)制定開發(fā)利用、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;

(四)決 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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