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1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1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3月2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(guī)的決定》第三次修訂)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技術進出口管理,維護技術進出口秩序,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(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)及其他有關法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,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,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,通過貿易、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。
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、專利申請 ……